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家聲-136-20241127-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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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林翠娥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六 七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 產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又聲請人雖曾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因遭竊,故有再次聲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