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家聲-138-20241129-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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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家調裁字第50號確認婚姻關係 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調解程序中,該事件之相對人乙○○曾提及可以星期五接小孩等語,故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未敘明其與系 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難認其為有權聲請之人。況系爭事件為家事調解事件,而於調解程序並未錄音錄影,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故本件無從交付錄音錄影光碟。從而,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