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家聲-140-202412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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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604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榮生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為查明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情事,為此聲 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債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歸戶查詢、銀 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