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家聲-147-2024122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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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湯文蘭 相 對 人 蔡賜福 上列聲請人因蔡賜福對洪來春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 請為該事件聲請人即蔡賜福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聲請人湯文蘭為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5號減輕或免除扶 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蔡賜福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蔡賜福之配偶,蔡賜福為本院113年 度家親聲字第275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聲請人,因蔡賜福罹患腦中風,失智狀況日漸嚴重,已無自理能力,呈現無訴訟能力之狀態,又無法定代理人,為避免訴訟有延誤之虞,聲請本院依法選任聲請人為蔡賜福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自明。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參,並經 本院核閱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5號卷宗確認無訛,是其聲請為蔡賜福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爰依其之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蔡賜福之特別代理人,以利程序之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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