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等
日期
2024-06-17
案號
TPDV-113-家補-15-202406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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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賢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敏玲、余敏長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