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等

日期

2024-06-17

案號

TPDV-113-家補-15-202406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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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賢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敏玲、余敏長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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