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家補-28-202410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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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璧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登閎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定母親楊鄭淑霞之扶養方法? (二)本件是否併請求相對人返還母親楊鄭淑霞金錢?倘是,其請 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為何?倘係主張母親楊鄭淑霞個人之返還權利,依法似應由母親楊鄭淑霞自行起訴請求,且母親楊鄭淑霞須有法律上充足之意思表示能力,聲請人並無代為行使之權利? (三)請補陳具體訴之聲明及全部聲明所依憑之各項請求權基礎即 法律依據。 二、請依其請求之金額,補繳應徵之本件調解聲請費用到院。 三、定扶養方法部分:請自行評估因本件聲請,聲請人得免除約 略何金額之扶養義務利益?並請依其計算之利益金額及附表所示之核費標準,補繳調解聲請費用。請至新店法院櫃臺依「本件案號」繳費,或來電索取繳費單並應告知應繳費用金額為何,以利開立繳費單。 四、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成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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