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家親聲抗-63-20241119-1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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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戊○○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為家事非訟事件準用。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113年度家親聲 字第3號裁定而提出抗告,惟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首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劉台安 法官 陳琪媛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