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家親聲-173-2024103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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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乙○○ 輔 助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聲請人原負有扶養義務 ,然相對人因罹有○○○○,長期動輒對聲請人、聲請人之弟甲○○、聲請人之父丁○○施以肢體暴力。而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丁○○過世後,因家中頓失經濟來源,故於101年至104年間,相對人遂攜聲請人及甲○○在各大專院校教室間流浪,利用空教室亦或學校樓梯間空間棲身睡覺,並且因食宿地點問題,相對人時常於街道上對聲請人咆哮或掌摑聲請人。又相對人亦曾以聲請人之名義辦理多間大學之助學貸款,並將取得之款項於流浪時花用,致使聲請人迄今猶積欠臺灣銀行、富邦銀行高額債務。相對人從未妥善支付聲請人之各項生活費用,亦未善盡人母撫育照護子女之責,甚且曾對聲請人故意為重大侮辱及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退步言之,本件如令聲請人須對相對人負擔扶養義務,惟聲請人迄今因病而無財產及工作收入,目前僅能依靠身心障礙補助新臺幣(下同)5,437元勉強度日,如強令聲請人須對相對人負擔扶養義務,則必使聲請人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以減輕或免除。 相對人之輔助人陳稱略以:相對人因○○○○影響認知與判斷,恐 無法正確陳述聲請人家庭於早期生活樣貌如何、相對人是否曾克盡基本的照顧教養責任等。又聲請人之父已不幸過世,其親友亦因相對人之疾病,長期關係疏離,對此家庭之介入與觀察恐有限制,故本案事實,已無法細究。另相對人恐因○○○○影響,而對子女有不當對待之行為,恐非自由意志之故意行為,然此成因帶來的結果與不幸,亦不應由個別家庭或單獨個人所承擔,請法院衡酌相關事證裁判等語。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 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母,有兩造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17、19頁)。又相對人係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6歲,僅於112年受贈自社團法人臺北市聖文生善會5,000元所得,其餘年度均無所得且名下亦無財產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至85頁),足見以相對人現有之收入來源,確不足以維持其每月之基本生活需求,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子女,依法本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罹有○○○○,長期動輒對聲請人施以肢體及言語暴力,嗣於101年至104年間,相對人攜同聲請人及胞弟甲○○在外流浪,聲請人向其表示不欲再過流浪生活,即遭相對人咆哮或掌摑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護字第2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堪信為真。另聲請人之手足甲○○前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裁定准許,再以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本院審酌相對人長期罹有○○○○○○○○○○○○等○○病症,致其子女即聲請人及第三人甲○○於渠等之成長、求學歷程中飽受相對人精神疾病影響至深,實難認相對人有對聲請人善盡保護教養義務,足認相對人所為已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