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家親聲-181-20241122-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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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ZZZ ZZZZ ZZZ)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關於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等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上說明,應專屬未 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管轄,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林口區等情,有戶籍資料及公務電話記錄可憑,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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