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家親聲-198-2024110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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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戶籍址係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有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附卷可憑,是其住居所係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本件應專屬該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