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3-家親聲-204-20241022-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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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丁○對於未成年子女甲○○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選任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甲○○之監護人。 指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科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丁○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09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㈠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㈡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㈢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 )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接獲通報,稱未成年人甲○○甫出生,即於尿液中檢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對人丁○向醫院人員坦承懷孕期間未穩定接受產檢,不記得最後一次使用毒品之時間。考量相對人丁○於懷孕期間使用毒品,嚴重影響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與安全,未成年人甫出生無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等親職能力仍待評估,為維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於111年11月23日12時30分啟動保護安置未成年人甲○○,並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繼續安置獲准在案。未成年人甲○○現年0歲0個月,112年8月4照顧者帶未成年人甲○○施打預防針及健康檢查時,醫師聽診發現未成年人心臟有雜音。112年8月14日至臺大醫院附設兒童醫院心臟科就診檢查,113年1月15日回診,醫師表示未成年人甲○○有先天性心臟病及肺動脈狹窄等情形。尚無進行心導管手術之急迫性,建議一般照顧,半年追蹤一次即可,領有重大傷病卡。  ㈡相對人丁○現年24歲,高職畢業。與相對人乙○○結婚後,住在 夫家,與婆婆及大伯同住。聲請人安置未成年人甲○○後,社工進行家訪,相對人丁○自述平日因照顧長女戊○○常遭婆婆針對,常被要求做家事,感覺有壓力,曾揚言不如去死。惟對社工再三保證不會傷害長女戊○○,更沒有帶長女戊○○去死的念頭。社工建議相對人丁○應盡速就醫,然相對人乙○○以無必要、擔憂藥物副作用為由拒絕。相對人丁○自承產後有憂鬱傾向,經安排接受諮商,自述每份工作都做不久,曾任職餐飲業、加油站、坐檯陪酒,都因動作太慢被認為不適任而遭辭退,陪酒工作也因無法與陌生人互動對談,又被吃豆腐而無法繼續。112年12月8日新北家防中心安排相對人進行身心評估,結果顯示相對人有憂鬱、焦慮情形,建議就醫。相對人丁○與相對人乙○○面對社工追蹤關懷時,均一再表示會自行安排就醫,卻遲遲無進展。113年1月相對人丁○向社工表示有意願就醫,請社工協助掛號,社工數度代為預約門診,相對人丁○於113年1月間、3月間先後以無故失聯、身體不適、不想被陪同等理由,未依約前來看診。社工仍表示尊重,但後續再詢問是否需要協助安排門診,相對人丁○僅簡短回覆以後再安排,不願多談。又因未成年人甲○○甫出生即驗出有毒品反應,向相對人丁○詢問施用毒品情形,相對人丁○坦承為毒品列管人口,111年10月懷有未成年人甲○○期間,曾因婆媳問題,與相對人乙○○爭吵,憤而離家找朋友一起吸毒。經查,相對人丁○於108、112年間有送毒品勒戒後不起訴之紀錄,私下訪談相對人丁○之母己○○表示相對人丁○自少女時期即有吸毒問題,為家人所不能容許,要求送勒戒,相對人丁○有逃家,曾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相對人丁○因此有一段時間刻意封鎖,與家人全無往來。  ㈢相對人乙○○與前妻育有長女庚○○,離婚後由前妻單獨監護。1 09年11月17日與相對人丁○結婚,育有次女戊○○與三女即未成年人甲○○,學歷為五專畢業,據相對人丁○表示相對人乙○○平日從事水電工作,收入不詳。平日會負責接送戊○○上下學。經查詢相對人乙○○有偽造文書、竊盜、恐嚇、妨害風化、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多項前科,111年11月安置未成年人甲○○時,相對人乙○○因偽造文書正遭通緝中。相對人丁○表示對其前科一概不過問。相對人乙○○哥哥受訪則表示,乙○○曾有吸食K他命紀錄,故會特別留意家中氣味,曾在家中聞到疑似有K他命味道。但經詢問相對人乙○○,相對人乙○○否認有在家中施用毒品,稱係使用膠水黏著物品造成誤會。相對人乙○○對於法院安置裁定中,提及相對人有前科、需要追蹤未成年人甲○○父母是否用毒等用語,深感不滿,於112年4月、5月、6月、7月不斷提出申訴,對於社工家訪詢問家人有無發現相對人等曾經有類似吸毒之精神恍惚情形,間接讓家人知悉吸毒之事,亦深感不悅,堅稱自己從沒吸毒,是無端遭到誤解。且在安置當下,未被要求提供素行紀錄等。社工建議相對人乙○○申請素行紀錄,提供給家防中心或法院參考,以正視聽,但相對人乙○○遲未提供。相對人乙○○於112年9月由毒防中心列管迄今,相對人乙○○對此又稱吸毒是很久以前的事,此番是無辜遭他人冒用身分而獲緩起訴處分。因相對人乙○○對指涉其涉毒一事,非常敏感且堅決否認,經社工諮詢毒防中心個管人員,得知相對人乙○○雖獲缓起訴,仍須配合接受戒瘾治療,並按時向地檢署觀護員報到及接受驗尿。因相對人乙○○於112年11月間至地檢署接受尿液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並坦承在友人家聚會時有吸食安非他命,113年4月已遭撤銷緩起訴,須接受勒戒處分。相對人乙○○對此表示,上開情事僅有告知相對人丁○,未透露予其他親屬,目前預定於113年6月接受勒戒。  ㈣新北家防中心於111年11月29日做出相對人丁○須接受16小時 強制性親職教育之處分,相對人丁○表示願意接受親職教育課程,故安排12小時心理諮商、4小時親職講座,以提升其親職功能及知能,後續為銜接未成年人漸進式返家,案家同意由新北家防中心於112年10月27日轉介深度育兒指導,執行至第9次時相對人乙○○表達無意願照顧未成年人甲○○,故於第10次再次確認案家處遇態度後中止育兒指導服務,期間,相對人乙○○、丁○之執行力即呈現止步不前,屢次無故缺席會面探視,對於育兒指導員請家長安排幼兒適當居家安全環境,相對人等允諾會自行準備,並備妥洗澡盆、嬰兒床、地墊及家具防撞設施,但於約定時間112年11月14日、12月8日二度檢查,均發現相對人未依約完成配置。相對人乙○○多次要求讓未成年人甲○○先回家,再行處理,並認為中心延後未成年人甲○○返家探視的時間,是刻意刁難,指責相對人丁○向相關人員坦露照顧壓力,造成未成年人甲○○無法回家。經多次展延,終於113年1月19-21日進行首次返家過夜探視,結束會面時,卻發現相對人乙○○堅持照顧子女是相對人丁○的責任,相對人乙○○、丁○難以妥善進行子女照顧分工,相對人丁○身心狀況不佳,且未能持續就醫,難以負荷年幼子女照顧責任,導致未成年人尿布濕透夾雜有糞便,未及時更換清潔身體,且未能按時提供未成年人甲○○飲食、飲水,而照顧疏忽不周情事,面對此一困境,相對人乙○○、丁○不思改變,直言欲出養未成年人,且不需要再安排探視會面。又112年8月14日未成年人經臺大醫院附設兒童醫院心臟科醫師診斷有先天性心臟病及肺動脈狹窄等重大疾病,並領有重大傷病卡。相對人乙○○、丁○卻於陪同檢查時藉故離去,事後未再關心病況,約定回診時間亦稱忘記,而未依約陪同前往,事後亦未關心後續治療安排,顯示相對人等面對未成年人甲○○之身體出現重大疾病問題,採取迴避的態度,消極不願意面對、處理。相對人乙○○、丁○面對子女照顧負荷困難時,亦直言同意將未成年人甲○○出養,不需要繼續安排探視。新北家防中心為此召開家庭團體會議,相對人等仍確定同意出養。凡此情形,均顯示相對人等未能妥善照顧未成年人甲○○,罔顧未成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權益,消極的不盡其父母之義務,使親子之共同生活發生破綻。  ㈤又未成年人甲○○之祖父已逝,祖母己○○同意將未成年人甲○○ 出養,並拒絕出席親屬會議,外祖父辛○○表示經濟上無能力亦無意願照顧未成年人甲○○,相對人丁○表示父母離婚後即由母親單獨監護,多年未與父親辛○○聯絡往來,僅知居住在臺中。又外祖父辛○○於106年間有一筆性侵害加害人通報,通報内容顯示外祖父為校車司機,與被害人(高中生)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據此評估,外祖父恐非適任監護人。外祖母壬○○則表示無力協助照顧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甲○○之法定監護人均無意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之親權,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並指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科長為未成年人甲○○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下述事證可證:   ⒈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29-31頁)。   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815號民事裁定、113年 度護字第308號民事裁定、本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33-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身分證號集中查詢結果清冊(見 本院卷第47-52頁)。   ⒋出養同意書(見本院卷第53頁)。   ⒌新北家防中心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家庭團體會議、家庭會議 暨照顧計畫參與意願書、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訪談、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會議評估報告書(見本院卷第55-73頁)。   ⒍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見本院卷第75-76頁)。  ㈡綜合聲請人所陳及上述事證,未成年人甲○○甫出生即有安非 他命反應,經相對人丁○坦承為毒品列管人口,且於懷孕期間施用毒品,嚴重影響未成年人之身心發展與安全。又相對人丁○經新北家防中心安排進行身心評估結果顯示相對人患有憂鬱、焦慮情形,然未能正視自身精神狀況,以消極、被動方式面對社工關懷及自身精神疾患,復於新北市家防中心安排相關處遇計畫時,有多次無故缺席個別諮商、親職教育講座等紀錄。另相對人乙○○思想固著,與相對人丁○對於子女照顧理念不同,固執認為照顧小孩為母親之責,於新北家防中心提供之育兒指導配合流於表面,甚而拒絕參與,忽視父親於子女成長所需扮演之重要角色,並與相對人丁○於深度育兒指導有數次拖延、未依約定完成準備工作等紀錄,期間甚而表示無照顧未成年人甲○○之意願,致未能完成育兒指導,且於後續安排相對人乙○○、丁○與未成年人甲○○會面探視時,相對人乙○○、丁○就未成年人甲○○實際照顧情形表現不佳,未能適當分工,難以負荷照顧未成年人甲○○之責,另於未成年人甲○○因先天性心臟病及肺動脈狹窄問題於112年8月4日就診時,相對人乙○○、丁○先行離席,事後亦未詢問未成年人甲○○就診結果,112年8月28日複診時亦無故缺席未到,並於113年3月8日簽署出養同意書,難謂相對人乙○○、丁○有積極正向心態擔任未成年人甲○○之親職意願,及實際行為承擔父母之責,長久以往,未成年人甲○○之身心發展勢必受到影響,是認相對人乙○○、丁○有疏於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甲○○之情事,且情節嚴重,自難勝任親權。而本院於113年9月4日通知相對人乙○○、丁○表示意見,該通知於113年9月9日送達於相對人乙○○、丁○之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經受僱人收受,另於113年9月11日送達於相對人乙○○、丁○之臺北市○○區○○街0巷00號住處寄存送達,於113年9月21日送達生效,然相對人乙○○、丁○迄今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9月4日北院英家坤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04號函、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9-87頁)。本院審酌上情,復考量未成年人甲○○之祖母及外祖父母,均無意願或無力照顧未成年人甲○○,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熟稔少年福利業務,具專業人士,並能提供各項社會福利資源,且聲請人之照顧事務目前多由新北市社會局主責社工負擔,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親權,應予准許,並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法定代理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之監護人,併指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科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未成年人甲○○之最佳利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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