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3-家親聲-224-2025012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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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依規定繳納聲請 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通知聲請人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通知於113年11月4日(送達回證上所填112年11月4日應屬誤載)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生效,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用等情,有本院113年10月25日北院英家坤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通知、送達回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3、17-19頁)。本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