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家親聲-270-202412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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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黃顯皓律師 詹天寧律師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選 任程序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甲○○為己○○之程序監理人。 二、選任乙○○為戊○○之程序監理人。 三、選任辛○○為庚○○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兩造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兩造 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己○○、戊○○、庚○○雖非當事人,惟就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何人任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為確保其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及確保其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其本人之觀點,確有為其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分別為其等選任如主文所示之程序監理人。 二、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己○○、戊○○、庚○○之利益及專 業立場,瞭解其心理狀態及意願,提出書面報告,且當事人、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等,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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