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DV-113-家訴聲-8-20241001-1

字號

家訴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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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廖麗寬 廖亭如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相 對 人 廖俊成 廖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現繫屬於本院(即113年 度家調字第1005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維其權益等語。 二、按遺產未經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 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明定。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在經法院裁判分割並經 登記前,相對人就其繼承之應繼分,尚不得自由處分,自不生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或因不知訴訟繫屬之事實而受有不測損害之情事,該部分難認有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必要,本件聲請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編號 標的項目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建物(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2 同上段2222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建物(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3 同上段59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4 同上段59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5 同上段5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6 同上段59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廖義,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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