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家調-1041-20241011-2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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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041號 原 告 蔡俊民 蔡美娟 蔡俊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玲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關於理由欄第一項「566, 1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9,024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查本院前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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