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家調-1066-20241025-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066號 原 告 林廉詠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達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1,05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