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家調-1066-20241025-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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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066號 原 告 林廉詠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達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1,05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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