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家調-1074-20241007-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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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074號 原 告 蔡永明 賀月媛 蔡如生 上列原告與蔡文娟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50元(以財政部國稅局遺 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1/4核算,計算方 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