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家調-1114-20241219-3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1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經查,原告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新臺 幣(下同)7,48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4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 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附卷 可證。從而,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