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家調-1145-20241028-2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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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45號 原 告 張雪嬌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基昌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方式如附 表)。 二、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本件聲明第三項是否包含塗銷原移轉之登記?倘是,有無修 正聲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