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家調-1168-20241029-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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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明文規定 ,兩岸人民結婚之方式依「行為地」之規定。本件原告既已提出大陸地區公證處結婚之公證書,而得認定被告與張忠義之結婚方式業符合大陸地區之結婚方式規定,依上開規定,其結婚方式應屬適法,原告主張本件結婚方式因不符臺灣法律規定而不成立,是否有理由? (二)原告依法應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與張忠義結婚「當時 」並無結婚真意,有無其他證據或證人可資證明? (三)原告是否仍欲提起本件訴訟? 二、倘原告仍欲提起本件訴訟,請於期限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新臺幣(下同)3,000元。 三、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