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家調-1180-20241219-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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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8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經查,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 (下同)4,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函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該函文並於同年11月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轄區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有該函文及送達回證等件在 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附卷可證。從而,本件 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