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家調-1193-20241104-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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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93號 原 告 資怡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玲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430元(暫以原告 主張之遺產項目、價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 二、被繼承人資克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三、請提出「無不利」於被告陳美玲繼承權益之遺產分割方案( 此方案應與日後調解方案內容相同,先前以拋棄繼承為由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明顯不利於被告陳美玲),並據此遺產分割方案,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等規定,向本院另行聲請為被告陳美玲選任關於處理資克邪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及具狀向本院陳報另案聲請進度。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辦理,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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