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家調-1197-20241108-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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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97號 原 告 許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金諾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依原告所述,甲○○依法應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女,本件是否 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非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二)按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 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原告及甲○○知悉甲○○非其婚生子女迄今,是否均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 (三)按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 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倘本件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件原告僅以子女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有無追加生母為被告之必要? 二、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