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家調-1240-20241120-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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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張慧珍 張慧嫺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佑仲律師 相 對 人 林宗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或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考其立法意旨,乃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有助訴訟程序進行之考量。 二、經查,被繼承人歐美玲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 而被繼承人歐美玲主要遺產分別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及臺南市安南區,均非本院轄區。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有所違誤,復考量聲請人主張確認歐美玲於102年9月25日書立之自書遺囑為真正等情,多係以被繼承人生前之生活中心為調查範圍,基於證據調查便利及訴訟程序之進行,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所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