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3-家調-1284-20250303-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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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284號 原 告 楊秋梅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逸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116,92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