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家調-1287-20241218-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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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287號 原 告 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碧玲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8,82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每月15,000元,惟未表明請求 給付之起訖期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具體表明請求之起訖期間。 三、倘其請求被告給付之訖日係至原告過世之日止,則請逕依第 一項所列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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