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家調-1311-20241218-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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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11號 原 告 李淑賢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平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4,560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 二、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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