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3-家調-1314-20250217-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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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14號 原 告 陳立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永欽 劉宸碩 張怡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君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15,13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