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3-家調-1332-20250204-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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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3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一、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部分:3,000元。 二、離婚部分:3,000元。 三、確認婚生子女部分:3,000元。 四、酌定子女親權部分:1,000元。 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 六、扣除已繳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