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3-家調-1421-20250328-2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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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421號 原 告 陳廷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霞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經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新 臺幣(下同)286,912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 原告於二週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3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 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附 卷可證。從而,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