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家調-967-20241202-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967號 原 告 朱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42,26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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