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家財訴-13-20250320-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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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 原 告 張秀三 被 告 陳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6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原告所有金融帳戶查報婚後財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