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3-家非調-473-20250114-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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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3 款、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 ,未成年子女尚未經相對人認領,本院於113年12月2日闡明並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權利保護必要,詎該通知於113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於112年12月20日發生效力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 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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