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DV-113-家非調-546-20241210-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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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李偉德 李偉如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相 對 人 李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 管轄。」,「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2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 現居地在新北市淡水區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