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家非調-602-20241223-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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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高昌億 非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方間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聲明第一項,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 金額3,274,794元,應徵收費用2,000元,聲請聲明第二、三項,各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各應徵收費用1,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4,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1,000元)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裁判費與聲請費之繳納為起訴與聲請之程序合法要件,此當為職業律師所知悉之事項,如非無法自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起訴與聲請時即應繳納,以利程序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