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3-家非調-615-20250110-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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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 管轄。」,「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10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成年子女駐 所在臺北市大同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陳報狀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