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小上-191-20250221-2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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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陳昱如 被 上訴人 張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小上字第191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余沛潔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案由欄第二行 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8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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