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小抗-13-20241028-1
字號
小抗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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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柯景宸 相 對 人 楊竣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 本院113年度北小字第341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原告起訴時,主張相對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5 日向抗告人借款,立有借據,而借據第7條約定略為: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糾紛,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約定管轄之法院(見原審卷第19頁)。可認抗告人主張兩造有合意管轄本院之約定,尚屬可採。原審認本件請求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送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容有誤會。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即本院臺北簡易庭另為適當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曾育祺 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