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報酬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建-101-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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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彥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晏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盆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1號請求給付工 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6萬1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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