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建-105-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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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許秋玲 許美玲 被 上訴人 許志豪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林舒婷律師 上 二 人 複 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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