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建-123-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3號 原 告 顏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黃鵬達律師 被 告 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坤宸室內裝修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償還瑕疵修補之必要費   用,惟未說明已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及自行修補支出之費用   金額,且未提出此部分證據,請原告於收到裁定後十日內具   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