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僱工修復費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建-149-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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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9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熠電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僱工修復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有變更,未經合法承受訴訟,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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