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建-184-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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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黃宗堯即紳鼎鋼鋁業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拾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反訴, 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361,5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61 ,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反訴,另應向本院具狀陳報反訴起訴狀已合法送達對造的 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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