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建-187-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7號 原 告 龎嘉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加有限公司、呂詩晴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1 萬9,320元,暨自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萬9,32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008元。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溢繳792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