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建-188-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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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8號 原 告 統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靜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劉暐平 訴訟代理人 廖又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就被告之住所記載「臺北市○○區 ○○街00號」,然經本院送達通知書至上開地址,該文書寄存於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見本院卷第49頁),且被告未實際領取(見本院卷第57頁公務電話紀錄)。又查,被告實際住所即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有其最新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頁),並為被告所自陳無訛(見本院卷第8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乏依據。爰參兩造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77、279頁公務電話紀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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