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3-建-191-20250218-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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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 告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 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峰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林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 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