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建-202-20241014-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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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2號 原 告 安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期價額)。 經查,原告於113年8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5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萬4,571元(計算 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16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 判費15萬7,728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55萬4,680元) 1 利息 1,655萬4,680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8月15日 (22/365) 5% 4萬9,890.82元 小計 4萬9,890.82元 合計 1,660萬4,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