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建-202-20241204-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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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2號 原 告 安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陳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萬8,16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 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 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訴後,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114萬3,450元暨自追加聲明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3頁)。是原 告追加上開請求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74萬8,021元(即聲 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1,660萬4,571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 金額114萬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20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15萬8,168元,應再補繳1萬0,032元【計算式:168,200 元-158,168元=10,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