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建-217-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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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亞曼士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瑮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柒仟參佰捌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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