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3-建-224-20250116-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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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煙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方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萬7,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萬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